1.1 圣经提醒我们,婚姻是上帝设立策划赐与的。凭信心与顺服的心进入的婚姻是基督和他的教会亲密关系的典范,也让人看见孩童可以在满有爱心和虔诚的父母之下成长。
1.2 在教会中所举行的婚礼,是两位认识上帝并且爱他的男女在上帝面前慎重所立的约。教会在这方面给予祝福。这是一种忠贞的关系,让彼此有机会舍己献给对方,充分的反映了基督对我们的爱。因此从教会观点来看,我们希望教会内的婚姻都能以圣经为依归,同时也要完全符合国家的律典。
1.3 为了让牧师们尽责,有一套的既定程序已经拟妥。牧师在主持结婚或再婚的礼仪时,要仔细慎重查考。无论任何情况都不可违反地方律法或教会规条。
1.4 这里所订的所有条规都不得抵触马来西亚政府任何时候所颁布的律典法章。
2.0 被授权主持婚姻者
2.1 任何一位已受按立但是非被派驻该堂的牧者,必须按教会条规被授权主持婚礼。
2.2 上述已受按立德牧者必须拥有婚姻注册执照。退休牧者未拥有此执照者可以在婚礼中协助。
2.3 所有上述被授权的牧者须熟悉国家婚姻律法,1966年基督徒婚姻法案及1982年3月1日生效的976年修正(结婚与离婚)法案。任何人若触犯上述法案条文,皆不能以不知情为理由而得着通融。
2.4 若有任何牧者抵触或忽视了国家律法或卫理教会法规,他将被提量给所属牧职部研审。如果断定犯错,他的会长就应该立即禁止他再举行任何婚礼。这项禁令须呈报给卫理教会的机关报[卫理之光]。
2.5 牧者得有权在一段婚前辅导之后为良心的缘故拒绝为该对男女举行婚礼。
3.0 可在教堂结婚者
3.1 只有证实为卫理教会的基督徒才可以在卫理教堂结婚,若有人在自己所属的堂会以外的另一间卫理教会结婚,则他必须出示一份由他自己所属的堂会牧者证明会友籍并同意他在别间教堂举行婚礼的信件。
3.2 若一方为卫理宗基督徒,而另一方是其他基督徒教会的会友时,后者须出示一份由他的牧者证明会有籍及同意婚礼在其他教会举行的信件。
3.3 若双方皆为基督教会的基督徒,他们则必须出示由他们的牧者证实会友籍并请求举行婚礼的信件。此婚礼仍须符合国家婚姻法令及卫理教会法规。
3.4 若双方都是卫理会有,并且是本国的暂时居民,主礼者也得向他们索取他们本国卫理教会证明他们会友籍的信件。这种情况的婚礼也同样的须符合本国婚姻法令及卫理教会法规。
3.5 若双方为其他国家的其他宗派基督徒,并且要求卫理工会的牧者主持婚礼,则主礼者须要求足够的彼等会友籍证明,并且确定没有抵触本国法令及卫理教会法规。
3.6 配偶逝世的人士可以要求在卫理教会再婚。
3.7 有关结婚的最低年龄及结婚者的关系限制,请参阅马来西亚法定要求。
4.0 结婚通告
4.1 卫理教会牧者所主持的婚礼前通告不得短过法定要求。该通告须采用政府提供的合法表格。
4.2 虽然法律有规定最短期限,但是主持的牧者也必须确定从张贴通告到举行婚礼之间,有足够的时间作婚前辅导,讲解礼仪含义及婚礼彩排。
5.0 婚姻注册簿及其他文件
5.1 婚姻注册司会供应一本注册簿,必须善加保存。
5.2 若双方已在婚姻注册局注册结婚,教会仍可以发出一份结婚证书,并保留副本作为教会记录。
5.3 法律中所须要的各样资料,主持婚礼的牧者必须尽力仔细向双方索取齐全,并要确保资料准确无误。
5.4 在民事婚姻注册后的二十八天以内,准予举行全套婚礼,唯牧者必须嘱咐双方在教会婚礼之前不得同房。逾此期限者,只准予举行一个非全套婚礼的感恩礼拜。
6.0 结婚场所
6.1 婚礼必须在一个年议会认可或注册的教堂或副堂举行。
6.2 在特别情况之下,婚礼也可以在一个能庄严举行基督徒崇拜的恰当场所举行,唯事先必须获得年议会的会长首肯方可。
7.0 举行婚礼的时间
7.1 婚礼只准予在早上六时至傍晚七时之间举行。
7.2 在星期天、受难周、复活节或其他年议会或堂会所特定的日子中,不接受举行婚礼。
8.0 离婚者的再婚
8.1 离婚者的再婚礼拜不得在马来西亚卫理教会中举行。
0 comments :
Post a Comment